(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終止)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終止,應經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前項決議,應有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之出席,出席受益人表決 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終止)
091.07.24一、第一項規定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意定終止方式,第二項並規定應以特別決議方式 為之。 二、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二百十五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