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審議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四 分之三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107.11.08參酌銀行法第三十三條利害關係人授信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 三以上同意之門檻比例,調降出席門檻為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以 利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會議運作順暢。另為維持提高授信品質之立法目的,併將決議 門檻比例提高為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