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機關之權責) 掌理外匯業務機關辦理左列事項: 一、外匯調度及收支計畫之擬訂。 二、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並督導之。 三、調節外匯供需,以維持有秩序之外匯市場。 四、民間對外匯出、匯入款項之審核。 五、民營事業國外借款經指定銀行之保證、管理及清償稽、催之監督。 六、外國貨幣、票據及有價證券之買賣。 七、外匯收支之核算、統計、分析及報告。 八、其他有關外匯業務事項。
(業務機關之權責)
067.12.20一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八款未修正。 二 增訂第三款規定,俾採行機動匯率後,由中央銀行調節外匯供需,藉以避免匯率 過度波動,維持有秩序之外匯市場。 三 金銀不再由中央銀行買賣,故修正第六款刪除「金銀」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