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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100.01.12金管銀法字第0991000765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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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5     條
監管人或接管人得委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員協助
處理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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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