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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管理辦法(107.06.15金管銀國字第1070271619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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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5     條
金融機構遷移或裁撤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應於遷移或裁撤前事先
填具申請書 (附表三) 向主管機關申請。
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次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未表示反對者,金融機
構即得進行遷移或裁撤。
相關圖表: 附表三金融機構遷移或裁撤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申請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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