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12.03 一、規定主管機關。
二、參照金融主管機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第二條定,
維持主管機關三級制。
091.05.15 臺灣省政府暫行組織規程於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施行屆止,屆時省政府財政廳將依臺
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予以裁撤,爰刪除省政府
財政廳為信用合作社主管機關之規定。
103.06.04 鑒於信用合作社法規定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 93 年 7 月
1 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 101 年 7 月 1 日起改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為使信用合作社法更為完備及避免誤導民眾,爰提案
修正本條條文,將財政部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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