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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金融業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程序許可要件及收費標準
(099.10.26金管銀合字第09930003760號令廢止)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5 條
金融業依本標準規定為登記並領得執照後,如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 更後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申請為變更登記。其為執照所載事項有變更者 ,應申請換發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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