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1.01 一、本條新增。
二、將現行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移列至本條。
三、參酌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修正之「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規定,
增訂依信用合作社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所規定之應扣除
項目應自資本中扣除。
四、修正第二類資本範圍,應包含重估增值;另參考「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
將「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資本增益」修正為「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
」。
五、將現行條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移至本條第三項,另增訂第二項,明定得列入第二
類資本備抵呆帳之金額。
105.08.23 考量信用合作社法定提列之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與公積金之資本特性相當,且配合
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於一百零三年一月
二十八日修正第五條規定,信用合作社第一類授信資產之備抵呆帳提列比率由百分之
零點五調高為百分之一,爰修正本條第三項規定,信用合作社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
計入合格第二類資本之上限,由風險性資產總額百分之一點二五調高為百分之一點五
,以引導信用合作社寬提備抵呆帳,增強風險承擔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