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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銀行辦理大陸地區進出口外匯業務作業準則
(101.08.20金管銀法字第10100236430號令廢止)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5 條
指定銀行辦理進口外匯業務,於押匯銀行或託收銀行為外商銀行在大陸地 區分支機構、大陸地區銀行或其海外分支機構時,得接受其逕寄有關單據 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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