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金管會申報,並副知中央銀行 : 一、開業。 二、變更重大營運政策。 三、發生或可預見重大虧損情事。 四、發生重大訴訟案件。 五、發生違反本條例或主管機關依本條例所發布命令之情事。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事項,應事先申報;第三款至第五款事項,應於知悉 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五日內申報。
106.05.22修正主管機關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