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國銀行申請設立國外分支機構,應檢附下列文件分別向主管機關提
出申請,並副知中央銀行(含申請書件):
(一)設立國外分支機構申請書(如附件)。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載明擬前往設立國家(或地區)之選定因素,包
括當地之政治、經貿(含當地人口、面積及國內生產毛額)、金融
情勢;我國與當地之雙邊貿易、相互投資情形;當地適用於外國銀
行之金融法令規定(包括對於外國銀行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之程序及
審核標準、業務經營限制,我國金融主管機關得否蒐集及檢查該分
支機構財務、經營狀況等資料,以合資方式設立者,其出資比率之
規定等)、賦稅法令規定及自評本設立案符合當地法令規定之說明
;本國銀行在當地已設立分支機構之情形及其經營概況分析;擬設
分支機構之經營風險評估及效益分析(包含所擬設立海外據點與促
進我國經貿往來評估情形)。
(三)已設立國外分支機構之營運情形:包括已設立國外分支機構之家數
及營運狀況分析;母行及當地金融主管機關最近一次對該等分支機
構查核結果之說明。
(四)營業計畫書:載明擬經營之業務範圍、市場定位及未來業務發展計
畫與策略、已儲備具有國際金融業務專業知識與經驗暨良好外語能
力之人員名單(詳列各項學、經歷);申請設立之國外分支機構之
內部組織分工、在全行之隸屬關係圖、人員配置及招募培訓計畫;
預估未來三年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資金來源去路表,並敘明其
預估基礎;提升總行全球營運管理能力(包括對國外分支機構之支
援及人才養成)之具體作法。
(五)預定負責人之資格條件符合第八點及第八點之一規定之證明文件。
(六)對國外分支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包括重大事件通報機制與防
制洗錢及法令遵循機制之具體計畫,其中防制洗錢及法令遵循機制
具體計畫應經會計師、律師或設立當地專業顧問公司出具符合當地
金融主管機關要求及法令規定之意見)暨營運管理及績效考核辦法
。
申設代表人辦事處者,得免檢附前項第四款及第六款規定之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