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請改制為商業銀行時,應提報經會計師簽證之「信託資金帳-公司 代為確定用途部分」縮減及調整之相關計畫,經本會核准改制並開始 營業後,原有代為確定用途之信託契約屆滿後不得再行續約,且不得 再吸收保證本金損失及保證最低收益率之代為確定用途信託資金。信 託投資公司於提出申請變更登記為商業銀行後,對新承做之公司代為 確定用途信託資金得與信託戶約定,自核准改制、取得商業銀行營業 執照開始營業日起應終止原信託契約關係,另依銀行存款有關規定辦 理。
094.07.01為使條文內容具一致性,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