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申請發行金融債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退回: 一、申請書件或應記載事項不完備,未依限補正者。 二、有第四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三、前各次發行計畫未執行完成且無正當理由者。
095.01.24配合第四條之修正,於第二款增訂「第一項」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