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提出結合申報,公平交易委員會除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結合申報 案件之處理原則」所列考量因素進行審理外,得審酌以下因素: 一、對於金融市場穩定性及健全性之影響。 二、對於金融服務普及性及近便性之影響。 三、對於金融服務創新之影響。 四、金融相關主管機關之政策。
104.07.09一、條次變更。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訂有「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結合申報案件之處理原則」,業已揭 載一般事業審查結合之考量因素。由於現行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之考量因素,業 已含括於前開處理原則中,爰針對金融市場之特殊性,增訂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