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發行第三條第一項公司債以外幣計價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債券發行條件不得涉及新臺幣匯率。 二、所募資金應以外幣保留。如需兌換為新臺幣使用,應以換匯交易或換 匯換利交易方式辦理。 三、於發行後一週內函報中央銀行備查。
111.12.19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中央銀行外匯管理需要,債券發行條件不得涉及新臺幣匯率,爰增訂第一款 。 三、參考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前段及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明定金 融控股公司於境內、外發行以外幣計價之普通公司債及其他未涉及股權之公司債 所募資金兌換規定,並簡化申請程序,僅須於發行後一週內下載主管機關指定之 資訊申報網站公告資料函報中央銀行備查,無須於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前取得中 央銀行同意函,爰增訂第二款及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