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7.12.31 配合會計師年度財務報告之查核期間及金控公司旗下各業別子公司資本適足率之申報
期間,爰修正第一項規定,將年度集團資本適足率申報日期修正為年度終了後四個月
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另參酌「銀行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爰於第一項第三款增訂,金控公司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依金融控股公司經由網
際網路向主管機關申報資料規定,申報集團資本適足率相關資訊。
101.12.28 配合九十九年六月二日修正發布之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將年度財務報告之公告申
報期限由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改為三個月內,爰將第一項第一款有關年度集團資本適
足率之申報期限修正為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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