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依第三點第二款審酌資本適足性時,應審酌下列各項:
(一)預定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其擬制性金控公司集團資本
適足率須達百分之一百以上。各子公司資本適足率如下:
1.銀行子公司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十二點五以上、第一類資本比率
達百分之十點五以上及普通股權益比率達百分之九以上。
2.證券子公司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二百以上。
3.保險子公司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三百以上。
(二)金融機構以營業讓與方式轉換設立為金融控股公司者,其讓與全部
營業及主要資產負債,不得有損及存款人、被保險人、投資人或其
他債權人之權益。
預定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二家以上同業別之金融機構,其中一家金
融機構之資本適足性如未達到前項第一款之標準,但依第二點第一項
第五款之營業、財務及投資計畫書提出之合理期間內,可健全該預定
之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及證券子公司之業務經營
者,得不適用前項第一款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