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 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者,應檢具下列申請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核准: 一、申請書(附表一)。 二、申請表(附表二)。 三、資金來源說明表(附表三)。 四、聲明書(附表四)。 前項所出具之聲明書,應包括遵守主管機關核准時所為之附款。
098.09.07一、第一項配合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已刪除由申請人通知金融控股公司,由金融控股公司報經 主管機關核准之規定,爰第一項修正為由申請人直接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三、「格式如附件」文字修正為「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