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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107.12.05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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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5     條
(不得簽證承銷之票券及其除外規定)
票券商不得簽證、承銷、經紀或買賣發行人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短期 票券。但下列票券,不在此限: 一、國庫券。 二、基於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而產生,且經受款人背書之本票或匯票。 三、經金融機構保證,且該金融機構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短期票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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