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2.21 配合票券金融公司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爰將第一項「公平價值衡量且公
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之評價利益」之會計項目修正為「透過
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之評價利益」。
115.04.23 一、配合票券金融公司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金融工具」,取代原國際會計
準則第三十九號「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爰將第一項「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會計項目名稱,修正為「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二、鑒於「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之評價利益」已修正為不
須於計算第一類資本時扣除,則計算第三類資本時不應再計入「透過損益按公允
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之評價利益」之百分之四十五,故修正第一項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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