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對資產負債表表內及表外授信資產評估,除將正常之授信資
產列為第一類外,餘不良之授信資產,應按債權之擔保情形及逾期時間之
長短予以評估,並分為下列各類授信資產:
一、第二類應予注意者:指授信資產經評估有足額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
欠保證、背書授信餘額超過清償日一個月至十二個月者;或授信資產
經評估已無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保證、背書授信餘額超過清償日
一個月至三個月者;或授信資產雖未屆清償日,但授信戶已有其他債
信不良者。
二、第三類可望收回者:指授信資產經評估有足額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
欠保證、背書授信餘額超過清償日十二個月者;或授信資產經評估已
無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保證、背書授信餘額超過清償日三個月至
六個月者。
三、第四類收回困難者:指授信資產經評估已無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
保證、背書授信餘額超過清償日六個月至十二個月者。
四、第五類收回無望者:指授信資產經評估已無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
保證、背書授信餘額超過清償日十二個月者;或授信資產經評估無法
收回者。
符合第二條第二項之協議分期償還授信資產,於另訂契約六個月以內,票
券金融公司得依授信戶之還款能力及債權之擔保情形予以評估分類,惟不
得列為第一類,並需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