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說明書之封底,應加蓋公司印鑑並經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證券承銷商及其負責人、會計師、律師及其他專家應於公開說明書就其所 負責之部分簽名或蓋章。
094.12.26一、配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修正,爰增列封底應由籌備處代表人之簽章。 二、參考「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五條第二項,增 列會計師、律師及其他專家亦應於公開說明書就其負責之部分簽章。101.10.30一、參考「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爰修正第一項, 將現行應由公司過半數之董事及總經理或籌備處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修正為加蓋 公司印鑑並經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