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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銀行辦理港澳僑胞購屋貸款要點
(105.03.22金管銀國字第10500040670號函廢止)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5
五 貸款額度: 每戶貸款額度不得超過其所購建物及基地估價之百分之八十,最高以 新台幣五百萬元為限,但貸款後該建物及基地尚有剩餘押值者,得向 貸款銀行申請其他項目之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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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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