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主管機關得停止其申報發生效力: 一、申報文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者。 二、有第七條規定之情事者。 三、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認為有必要者。
095.03.06參照「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第 六條第二款規定,增訂本條第二款,原第二款款次配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