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金融機構派員常駐辦理代理國庫業務,為簡化行政程序,金融機構另 依據本部金融局九十年五月十六日台融局 (二) 第九○七三九三五四 號函,得由央央銀行核轉本部國庫署同意並副知金融局後逕行派員至 機關辦理代庫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