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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派員辦理收付款項有關規定(091.08.20台財融(一)字第0911000537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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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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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金融機構派員常駐辦理代理國庫業務,為簡化行政程序,金融機構另
    依據本部金融局九十年五月十六日台融局 (二) 第九○七三九三五四
    號函,得由央央銀行核轉本部國庫署同意並副知金融局後逕行派員至
    機關辦理代庫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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