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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金融控股公司許可之申請書件及審查條件要點(094.07.07金管銀(六)字第094600040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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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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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外國金控對被投資之我國金融機構,其資本適足性如未達到各業別主
    管機關現行規定之標準,應審酌第四點第一項第十款之營業、財務及
    投資計畫書提出之合理期間內,外國金控可否健全該被投資之我國金
    融機構之業務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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