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外國金控對被投資之我國金融機構,其資本適足性如未達到各業別主 管機關現行規定之標準,應審酌第四點第一項第十款之營業、財務及 投資計畫書提出之合理期間內,外國金控可否健全該被投資之我國金 融機構之業務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