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報告之內容應能公允表達金融控股公司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暨現金 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 財務報告有違反本準則或其他有關規定,經本會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予調 整更正。調整金額達本會規定標準時,並應將更正後之財務報告重行公告 ;公告時應註明本會通知調整理由、項目及金額。
095.01.24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五條之規定,爰增訂本條文,明定主管 機關對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內容表達不當時,得通知其應予調整更正。100.10.11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第十五段規定,第一項文字酌作修正。103.10.21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