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報告之內容應能公允表達銀行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暨現金流量,並 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 財務報告有違反本準則或其他有關規定,經本會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予調 整更正。調整金額達本會規定標準時,並應將更正後之財務報告重行公告 ;公告時應註明本會通知調整理由、項目及金額。
094.09.27參考「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五條,爰酌作文字之修正。100.08.19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第十五段規定,爰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103.10.21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