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逾期放款比率超過 5 %之處置措施
(一)依據:銀行法第 61 條之 1 規定(並得配合銀行法第 44 條及第
45 條之 1 之處置規定)。
(二)逾期放款比率超過 5 %之本國銀行,主管機關得視其降低逾放比
率、轉銷呆帳金額、備抵呆帳提列、資本適足情況等情形,衡酌採
取下列一項或多項處置措施:
1.糾正並限期改善。
2.禁止新設國內外分支機構。
3.限制分配董監事酬勞金。
4.限制分配盈餘。
5.限制轉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
6.限制新增加利害關係人授信或由利害關係人擔任保證人或提供擔
保品之授信(不包括原授信案件之展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