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5.06.14 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投資股票之價格波動風險較高,為適度控管信用合作社之投資風險,除要求
信用合作社須符合一定之前提條件外,並依信用合作社備抵呆帳占逾期放款比率
之高低,訂定不同之國內上市公司股票投資限額,爰增訂第一項,以維信用合作
社之財務健全性。
三、信用合作社投資國內上市公司股票,係以短期餘裕資金運用為目的,而非以取得
被投資公司之控制權為目的,爰參考「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第
三點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訂定第二項,規定信用合作社投資於每一國內上市公司
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
四、由於信用合作社投資國內上市公司股票有其前提要件,如不符前提要件者,即不
得再投資,爰於第三項規定投資後,始發生不符條件者,應即停止投資,及至再
符合條件後,始得再投資。
五、由於信用合作社備抵呆帳占逾期放款比率隨時更異,如其備抵呆帳占逾期放款比
率降低,致依第一項規定需適用較低之投資限額,而其目前投資於國內上市公司
股票之原始取得成本總餘額已超逾該限額,信用合作社是否應立即調整至符合規
定,應予明確規範,爰於第四項規定尚不須立即調整至符合規定,但不得再增加
投資國內上市公司股票之原始取得成本總餘額。
六、按信用合作社為合作金庫銀行之創始股東,故信用合作社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
持有合作金庫銀行股票餘額超逾限額部分之調整方式,宜有明確規範,爰為第五
項規定。
097.11.17 1.因信合社為合庫銀行之創始股東,長久以來與合庫維持緊密合作關係,且歷來信聯
社主席均以全體信用合作社對合庫銀行之持股,取得該行一席董事及常務董事席次
,參與該行經營,爰信合社持有合庫銀行股票之性質與銀行法第七十四條之專案投
資較為近似,非僅純為投資合庫股票獲利,故將信合社於 95 年 6 月 14 日(開
放信合社投資上市公司股票)前原持有合庫銀行股票之原始取得成本納入專案投資
,因已排除不計入信合社投資上市公司股票限額內,爰刪除本條文第五項文字。
2.修正後因已將信合社原持有合庫股票之取得成本總餘額排除不計入投資股票限額內
,預估可增加全體信合社投資股票金額 342,893 千元,占原投資限額比率之 30.
01% ,已實質放寬信合社投資股票限額。
106.07.28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序文及第二項配合第二條之修正,增列上櫃公司股票。
三、第一項信用合作社投資國內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應符合之條件,考量信用合作社財
務體質較以往健全,爰增列投資時,前一個月底之備抵呆帳占逾期放款比率百分
之一百以上,放寬投資限額為核算基數百分之五,並配合刪除現行第六條以備抵
呆帳占逾期放款比率高於或低於百分之四十為分級標準之規定。
四、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五、第四項配合第一項之修正,爰刪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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