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金融相關外匯業務,須於開辦後 15 日內,檢 附其營業計畫書、法規遵循聲明書,函報金管會備查,並應副知央行 ,如備查書件不完備經金管會限期命補正者,金管會得命其於補正前 暫停辦理,不得繼續承作新案件,但於暫停辦理前已受理申請之案件 得繼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