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加強辦理農業放款方案(094.09.19金管銀(三)字第0943001346號函訂定)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5   
五、放款對象、用途及條件:
 (一) 政策性專案貸款:
      依農委會農業發展基金專案貸款及天然災害低利貸款規定辦理。
 (二) 一般農業貸款
      1.放款對象:
      (1) 農保被保險人。
      (2) 農會正會員、漁會甲類會員。
      (3) 自有農業用地、漁船者。
      (4) 承租農業用地從事農作、森林、養殖、畜牧者。
      (5) 受僱從事農漁業生產、加工、運銷、倉儲及農漁業發展事業者
          。
      (6) 經營農、牧場者。
      (7) 其他實際從事農漁業生產、加工、運銷、倉儲、休閒農漁業、
          農漁業發展事業及農漁業生技產業等之個人、團體、獨資、合
          夥、公司或合作組織。
      2.放款用途:
      (1) 購買種苗、肥料、苗木、魚苗、仔禽畜、飼料、葯物、農葯、
          原料、包裝物料、防治污染、工資及營運週轉等。
      (2) 購置土地、農機、機器設備、冷凍廠、倉庫、集貨場、廠房、
          營業場所、整地、土地改良、水土保持等。
      (3) 植物種苗生技、水產養殖生技、畜禽生技、動物用疫苗、食品
          生技、生物性肥料及生物性農藥等農業生技之研發創新等。
      (4) 災害復建、復耕。
      (5) 籌措農漁家水電、器具設備、稅捐、醫療、衣物、子女教育等
          生活家計、個人消費、修繕、興建農宅及生活改善等。
      3.放款利率、額度、期限及償還方式:由各承辦單位依個案決定。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