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縣銀行法(082.07.30華總(一)義字第3705號令廢止)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5     條
縣銀行以三十年為營業期限,期滿得呈由該管地方官署轉請財政部核准延
長之。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