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報告之內容應能公允表達信用合作社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 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 財務報告有違反本制度或其他有關規定,經本會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予調 整更正。調整金額達下列標準時,應重編財務報告,並應將更正後之財務 報告重行公告;公告時應註明本會通知調整理由、項目及金額: 一、更正綜合損益金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原決算淨收益百分之 一。 二、更正資產負債表個別項目(不含重分類)金額在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以上,且達原決算總資產金額百分之一點五。
102.12.25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五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 條及 IAS 1 第十五段規定,財務報告應公允地表達信用合作社之財務狀況、財 務績效及現金流量。若財務報告有違反法令規定之情形,經金管會查核通知,應 即辦理調整或重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