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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100.12.16金管銀合字第1003000447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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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5     條
經本基金列為處理對象之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
管機關應辦理不法案件查核。發現有犯罪嫌疑者,應即移送檢調單位偵辦
。必要時,應採取限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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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