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本基金列為處理對象之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 管機關應辦理不法案件查核。發現有犯罪嫌疑者,應即移送檢調單位偵辦 。必要時,應採取限制處分。
095.03.23一、經本基金列為處理對象之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 應於處理前,對其辦理不法案件查核,而依農業金融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有關 農會、漁會信用部之檢查業務委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辦理,爰農會、漁會信用 部不法案件之查核,宜由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委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辦理, 以防不法案情擴大,且於必要時應採取限制處分。 二、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辦理不法案件之查核時,如發現 有犯罪嫌疑者,應即移送檢調單位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