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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115.08.31金管銀法字第1150272412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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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5     條
存款帳戶依前條之分類標準認定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者,銀行應採
取下列處理措施:
一、第一類:
(一)存款帳戶如屬偽冒開戶者,應即通知司法警察機關、法務部調查局
      洗錢防制處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銀行並應即結清該帳戶
      ,其剩餘款項則俟依法可領取者申請給付時處理。
(二)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者,應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匯入
      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並依主管機關規定通知其指定之機
      構。
(三)存款帳戶屬衍生管制帳戶者,應即暫停該帳戶使用提款卡、語音轉
      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
      款行。臨櫃辦理提領、轉帳或匯出匯款時,銀行得要求其提供交易
      相關資料,證明交易之合理性,如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時,銀行得拒
      絕其交易。
(四)依其他法令規定之處理措施。
二、第二類:
(一)對該等帳戶進行查證及持續監控,有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虞
      者,除得通知司法警察機關外,並得採行前款之部分或全部措施。
      遇有重大或急迫情形者,並得通知臺灣高等檢察署。
(二)依洗錢防制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處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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