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5.09.18 為期審慎監理,保持金融機構作業委外實務需求之彈性,明定對非屬第三條第一項第
一款至第十九款明列之委外作業事項,金融機構應檢具委外作業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
請核准。
101.02.08 一、文字修正。
二、修正金融機構申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十款之委外作業時應檢附之書件,以委外內
部作業規範取代委外作業計畫書,以加強本辦法相關申請書件之一致性。
三、原第一項序文部分內容移至該項第二款,並「將董(理)事會決議錄」修正為「
董(理)事會決議之議事錄」,俾使本辦法用語與公司法相符。
四、原第一款、第四款業屬委外內部作業規範應載明事項,爰刪除該二款規定。
五、原第二款、第三款分別順移至第三款、第四款。
六、增訂第五款之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以增加審核彈性。
112.08.25 一、酌修第二款但書有關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分支機構之文字。
二、配合第四條修正條文,修正第三款有關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定事項之委外應說明之
委外風險評估、對受託機構盡職調查情形及委外風險控管措施。
三、為調整作業委外申請程序,使金融業利用委外提升金融服務之效率與品質,增訂
第二項,金融機構申請辦理第三條第一項第二十款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得委外之
作業項目(新型態之委外作業項目),如經主管機關評估尚無重大風險或監理考
量,函示核定為得委外之作業項目後,其他金融機構即免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機
關申請核准,逕依委外內部作業規範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