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機構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下列業務: 一、發行電子票證。 二、簽訂特約機構。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前項業務涉及外匯部分,並應經中央銀行許可及依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發行機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前,不得變更第一項業務之全部或一部。 發行機構得將業務之一部委由具備提供相關功能之第三者辦理或共同發行 電子票證。
098.01.23一、第一項規定發行機構之主要業務範圍。 二、第二項規定發行機構所辦理之業務,如涉及外匯部分,應依據中央銀行有關規定 辦理。 三、第三項規定發行機構未經主管機關之核准,不得任意變更經核准或申報生效後而 得辦理之業務。 四、第四項規範委外營運之合作關係。發行機構得將業務之一部委由具備提供相關功 能之第三者辦理或共同發行電子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