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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
(108.12.25金管銀國字第10802741611號令修正)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5
五、同一關係人應共同推派一人為共同代表人,辦理持股變動申報;如因 持股變動而有變更共同代表人者,應一併檢附全體同一關係人之同意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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