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8.07.16 一、明定電子票證各項交易類型,應依電子票證應用之範圍,考量商品或服務之性質
與交易金額等因素,區分應用範圍等級。
二、對於電子票證之應用範圍非僅限於繳納政府部門規費及支付公用事業服務費、學
雜費、醫藥費、公共運輸、停車等服務費用且單筆消費金額超過 1,000 元之交
易,其性質已類屬貨幣,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及健全電子票證之經營,則應採取較
嚴格之防護措施。
104.04.30 一、為協助持卡人於繳納政府部門相關款項,有更多元之繳款方式,且考量繳納政府
部門款項之交易風險較低,交易金額應可不受限制,爰於第一項將屬第一類商品
或服務性質之「政府部門規費」放寬為「政府部門規費、稅捐、罰鍰或其他費用
」;另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金管銀票字第一○二○○三五八四九○號函已開
放電子票證亦得支付特約機構受政府委託代徵收之規費,又特約機構受公用事業
委託代收之服務費與受政府委託代徵收之款項性質相似,兩者風險屬性相當,爰
併將「支付特約機構受各級政府委託代徵收之規費、稅捐與罰鍰及受公用事業委
託代收之服務費」納入第一類商品或服務性質範疇。
二、現行第一類商品或服務性質之「公用事業服務費」係包含「市內電話費」,不含
行動電話費。鑒於目前行動電話普及程度甚高,且行動電話服務提供者「電信事
業」依「電信法」須經主管機關特許或許可,始得營業,屬高度監理行業,爰將
電信事業之服務費用,即「電信服務費」納入第一類商品或服務性質範疇。
三、另考量現行持卡人可用信用卡進行公益捐款,為增加持卡人捐款方式,且捐款金
額不受限制,爰將支付「依公益勸募條例辦理勸募活動之捐贈金」納入第一類商
品或服務性質範疇。
105.07.20 一、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改採條文取代原表格書寫方式,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考量政府部門積極響應節能減碳,於板橋等地陸續推廣公共機車,故於第一款第
一目之第一類繳納範圍增加公共汽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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