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8.10.21 一、目前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業依自律規範第十八條規定就費用分攤及責任歸屬
訂定契約,為明確規範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爰第一項明定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
間辦理共同行銷應簽訂契約,其內容至少應包括營業場所及人員之共用、契約期
間等項目。
二、為落實金融控股公司應切實遵循本辦法規定之資本健全及守法性條件,爰於第二
項規定金融控股公司依前條申請核准辦理共同行銷後,如有不符第三條標準者,
於契約屆期前,可繼續承作至期限屆滿為止。但該契約屆期時,如仍未符合第三
條標準之情形者,不得續約,日後如改正者,仍須依前條第一項重新申請。
三、第三項明定金融控股公司於本辦法發布前已申請核准辦理共同行銷者,其子公司
間如未簽訂契約或契約內容與第一項規定不符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三個
月內,依第一項規定簽訂或修正契約內容。
104.01.09 鑒於本辦法實施已滿五年,原第三項所賦予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契約調整時間規定
已屆期,爰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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