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之內部控制制度,應經董(理)事會通過,如有董 (理)事表示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者,應將其意見及理由於董(理)事會 議紀錄載明,連同經董(理)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送各監察人(監事 、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修正時,亦同。
099.03.29鑑於董事會對於確保建立並維持適當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負有最終之責任,爰參酌「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七條、「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 施辦法」第八條、「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七條、「票券商內 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七條訂定內部控制制度之制定及修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