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1.07 一、為促使銀行儘速達成第一類授信資產提列比率達百分之一之目標,爰明定自一百
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將第一類授信資產提列比率達百分之一列為金融機構
申請擴張性業務之審查要項。至逾期放款比率及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
各申請案之法定審查要項已有規定。
二、鑒於第一類授信資產提列比率達百分之一後,放款覆蓋率亦會高於百分之一,爰
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金管銀法字第一○○一○○○六八三○號函有關放款覆蓋
率應達百分之一之規定,將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停止適用。
三、另銀行如有逾期放款比率偏高或資本不足情事,主管機關得依銀行法第六十一條
之一、第四十四條之一及第四十四條之二等規定進行相關處置,無須於本措施再
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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