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銀行業及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於推出新產品或服務或辦 理新種業務(包括新支付機制、運用新科技於現有或全新之產品或業 務)前,應進行產品之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 措施以降低所辨識之風險。
105.12.02一、本點新增。 二、依據 FATF 第十五項建議之評鑑準則第一點及第二點,納入「銀行評估洗錢及資 助恐怖主義風險及訂定相關防制計畫指引」第三點第三款第二目規定,要求銀行 業應於新產品及新業務上線或運用新科技前,進行產品之洗錢或資恐風險評估。106.06.28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本要點納入電子支付機構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修正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