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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103.01.09金管銀法字第1020036292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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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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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票券金融公司有下列情形者,計算資產負債表表外項目之信用風險時
    ,信用轉換係數應適用百分之百,而風險權數應依「銀行自有資本與
    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規定所適用風險權數之二倍數額
    計算;計算資產負債表表內之信用風險時,一律視為對關係企業之資
    金移轉,應分別由第一類資本及合格第二類資本中各扣除百分之五十
    授信之帳列金額:
    1.對其母公司或子公司辦理之授信。
    2.徵取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為擔保之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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