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7.30 一、第一款規定銀行提供本服務,限於傳遞資訊與提供相關諮詢,並對於提供服務之
內涵,即銀行協助服務對象與境外機構間於交易前中後相關往來事務所涉之傳遞
資訊及諮詢內容為例示及原則性規定。
二、銀行不應有加價(Mark up )後定價或代為簽署交易契約之行為,以符合居中提
供服務之本質,爰於第二款規定。
三、本業務屬於境內銀行與境外機構間之合作,惟為避免銀行因提供本項服務而有逾
越我國 WTO 入會承諾及有關境外機構不得於我國境內提供金融服務之規定之虞
,爰於本點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俾利銀行遵循。舉例而言,銀行將境外機構之
商品資料轉發予其所有服務對象參考,係違反第三款規定,惟如銀行係為回應特
定服務對象之詢問與需求而傳遞相關金融商品之資訊,則為適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