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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2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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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5     條
屬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者,經計算其所保管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逾
一定金額,應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自前條計算期間末日之次日起
算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電子支付機構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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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