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內部控制制度,應經董事會通過,如有董事表示反對 意見或保留意見者,應將其意見及理由於董事會議紀錄載明,連同經董事 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送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修正時,亦同。
104.04.27鑑於董事會對於確保建立並維持適當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負有最終之責任,爰參照金 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信用卡業務機構內部控制 及稽核制度應注意事項第五點、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四條規定 ,訂定內部控制制度之制定及修正方式。110.06.30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