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前三點以外其他機關因辦理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偵辦犯罪或為 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必要,而有查詢需要者,應敘明案由、所 查詢電子支付機構名稱及查詢範圍,在中央應由部(會)、在直轄市 應由直轄市政府、在縣(市)應由縣(市)政府具函經本會同意後, 註明核准文號,再洽相關電子支付機構辦理。
104.04.27參照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金管銀(法)字第○九五一○○○二○二○號令,定明前 二點以外其他機關,基於辦理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偵辦犯罪或為執行公法上金 錢給付義務,有查詢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之需要者,需 函經本會同意,始可向電子支付機構進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