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百分之百持股子公司前所購買之自用不動產,金 融控股公司基於經營綜效考量,由銀行出租予其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或該 母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其他子公司使用並收取合理對價時,不受第三條自 用比率之限制。但應計入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三項投資非自用不動產之限額 規範。
104.07.23參照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金管銀法字第一○三一○○○二九八○號令第五點,明定銀 行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百分之百持股子公司前所購買之自用不動產,由銀行出租予公 控公司或其子公司,得不受主要部分為自用之限制,但仍應列入本法第七十五條限額 規範。